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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二

整编:深圳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11-10 15:25:48浏览热度: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二


  1[.单选题]16周岁的小王靠父母留下的500万元遗产生活,这笔钱由其监护人管理。小王每月的生活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数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小王属于()。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7、18、19、20、21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2[.单选题]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第17、18、19、20、21、2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由于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的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3[.单选题]甲公司为给乙公司加工一批全棉衬衣,派采购员张某到丙公司采购全棉布。张某凭经验在丙公司选中了一款布料,并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裁剪师发现张某选购的布料不是全棉布。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

  A.可撤销合同

  B.未成立

  C.效力待定合同

  D.无效合同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2)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取决于撤销权人的意思;(3)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本题中,张某已经与丙公司达成合意,故合同已经成立,选项B被排除;由于张某对布料是否为全棉布这一性质有重大的误解,其真实的意思是要全棉布,因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进而排除了选项C和选项D。


  4[.单选题]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该买卖合同()。

  A.未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与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基本知识的阐述同上题,在此不予赘述。本题中“甲将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该合同已经生效,排除了选项A;无效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排除选项B;效力待定的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其行为效力的行为。可撤销行为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行为。本题中,甲是把乙的赝品字画当作真品而购买的,对字画是否是真品存在重大的误解,因意思表示有瑕疵,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甲可以请求撤销其与乙的买卖,所以又排除了选项C。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5[.单选题]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

  A.以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为准

  B.以宣告死亡后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为准

  C.只有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

  D.是否有效由法院裁定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基本法条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相同,但它毕竟不是自然死亡,事实上自然人可能并没有死亡,因此,如果自然人事实上为生存,则存在着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民通意见》第36条作了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可见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


  6[.单选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对此知识点的阐述同上题,不再赘述。本题涉及的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而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错误


  7[.单选题]依据《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这种意思表示的形式是()。

  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沉默形式

  D.推定形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1)当事人。任何民事行为都必须有当事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不构成民事行为,因而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3)标的。即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本题涉及的是意思表示这个要件。以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为标准,可以将意思表示的形式分为明示和默示。明示形式是指表意人直接将其意思表示于外的形式,即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如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通过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如沉默和推定。本题中,甲在其父死亡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故不属于明示方式,由此可排除选项A、B;推定形式是指通过行为人实施的积极作为,推定出行为人已作出某种欲实现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本题显然不属于此,由此可排除选项D;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8[.单选题]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所附条件的是()。

  A.某人死亡

  B.冬季到了

  C.租赁期届满

  D.考上大学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该条件的成立与否作为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依据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附的条件,具有下列特征:其一,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其二,须为不能确定的事实;其三,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其四,须为合法的事实。可见,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将来不确定的合法事实,选项A、B、C都是必 然到来的事实,只能作为期限而不能作为条件,因此都是不正确的,只有选项D正确。2005年统考第18题也对此知识点进行过考核:甲拟与乙订立一份附条件合同,向姚律师请教。姚律师告诉他,合同所附的条件应当是:A.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B.将来不能发生的事实,C.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D.法律规定的事实,答案选C。足见此类题目出现有一定的概率,应予重视


  9[.单选题]甲乙合伙开一汽车修理厂,因经营不善欠某配件厂货款5万元。后经甲乙同意,丙加入合伙。丙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C.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两层含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抗债权人,此即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题中的丙虽然是后加入合伙的,但他仍应以合伙人的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10[.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汽车,经营运输生意。后甲因与乙、丙发生矛盾,决定退伙。这种退伙属于()。

  A.法定退伙

  B.强制退伙

  C.声明退伙

  D.非任意退伙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退伙的形式。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根据退伙的原因,可分为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三种形式。自愿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单方面向其他合伙人声明退伙。强制退伙,又称除名退伙,是指当某合伙人出现除名事由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其除名,使其丧失合伙人资格。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法定退伙、强制退伙都属于非任意退伙。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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