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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预习题12

整编:深圳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11-16 11:49:55浏览热度: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预习题12


  1[.单选题]16周岁的小王靠父母留下的500万元遗产生活,这笔钱由其监护人管理。小王每月的生活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数倍。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小王属于()。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的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题中选项B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


  2[.单选题]甲赠与15周岁的外孙王某1万元人民币,王某在其父母出差期间,用此款购买了一辆摩托车。该购买行为()。

  A.有效

  B.无效

  C.经甲同意有效

  D.经父母同意有效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基本知识的阐述同上题,在此不赘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见选项D符合题意,其他选项不正确。【评注】(1)准确掌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辨析。(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种,但他们有共同点,就是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单选题]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其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2、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一是不满1o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不具有综合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种人由于心智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法律规定他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题中的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评注】(1)应准确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准确把握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2)需要指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能一概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只要有利于本人且没有损害社会利益,应认定为有效。如《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4[.单选题]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之一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宣告失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选项B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为正确的答案,其他选项是不正确的。【评注】(1)应熟记法律对宣告自然人失踪条件的具体规定;(2)应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关于时间的不同规定,以免混淆;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而宣告死亡的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5[.单选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亲属或朋友代管

  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的效力。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依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设立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和代为履行财产义务。选项B、C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不选。二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因此选项D的表述不正确,不选。只有选项A是符合题意的,故选A。【评注】(1)熟记法律对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的有关规定;(2)特别应注意,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继续享有,其应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承担;(3)注意区别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不同法律后果,不要混淆。


  6[.单选题]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

  A.以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为准

  B.以宣告死亡后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为准

  C.只有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

  D.是否有效由法院裁定

  [答案]B

  [解析]本题是基本法条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效力。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相同,但它毕竟不是自然死亡,事实上自然人可能并没有死亡,因此,如果自然人事实上为生存,则存在着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民通意见》第36条作了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可见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他选项都是错误的。


  7[.单选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有效

  B.无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对此知识点的阐述同上题,不再赘述。本题涉及的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而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此,《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错误。【评注】应熟记有关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于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面的法律规定。


  8[.单选题]6周岁的李强在父母离异后随奶奶生活。两年后,其父母各自再婚。此时,李强的法定监护人是()。

  A.父亲和继母

  B.母亲和继父

  C.奶奶

  D.父亲和母亲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定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被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的亲属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有明确的规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选项D,由于其父母尚健在,且没有丧失监护的能力,因此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不能成为其法定监护人。选项A、B、C都是错误的。【评注】必须熟记关于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才能应对此类题目。


  9[.单选题]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筹建活动开始时

  B.经营活动开始时

  C.董事会成立时

  D.设立登记完成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的时间,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律、法规的限制。由于设立法人的法律规定不同,各种法人享有的能力也不相同。(3)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存在差异。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本题涉及的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依据上述理论,法人的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见,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不正确。【评注】(1)熟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2)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格者,因此,法人虽然与自然人一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应准确掌握。


  10[.单选题]甲乙合伙开一汽车修理厂,因经营不善欠某配件厂货款5万元。后经甲乙同意,丙加入合伙。丙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

  A.不承担任何责任

  B.以其投入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C.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是法条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伙债务的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两层含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各合伙人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此即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全部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请求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对抗债权人,此即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题中的丙虽然是后加入合伙的,但他仍应以合伙人的身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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