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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预习题2

整编:深圳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11-15 10:51:30浏览热度: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预习题2


  1[.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共有权的行使问题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及处分行为应取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在不能取得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应按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本题中,甲、乙、丙各享有1/3的份额,在对共有物房屋的改良行为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按照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见处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2[.单选题]永福畅合伙企业有甲、乙两名合伙人,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对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本题中提出的甲乙为合伙人是迷惑信息,与本题解答无关。按份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基于承租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入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未作规定,但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答案为A项。


  3[.单选题]甲听说乙有一个水泵欲出售,便向乙求购。二人于6月1日达成买卖合同,二人约定在6月10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6月10日甲付款时,乙未能交付水泵,并于6月11日找到甲称仍需要使用水泵,希望借用一周,甲表示同意。6月18日,乙将水泵交付给甲。按照物权法规定,甲取得水泵所有权的时间为()。

  A.6月1日

  B.6月10日

  C.6月11日

  D.6月18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动产交付。《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单选题]某村张甲、张乙、张丙兄弟三人各出资100000元、150000元、170000元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他们各自独立生活。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张甲、张乙、张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应怎样处理?()

  A.推定三人共同共有

  B.推定三人按份共有

  C.推定三人区分所有

  D.认定张甲拥有所有权,张乙、张丙拥有使用权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认定问题。依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对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约定不明的,除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例中甲、乙、丙虽系兄弟三人,但各自出资,表明其分家另过,不具有家庭关系,故应推定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5[.单选题]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约定,以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作为质押,并且将电脑进行了交付。两个月后,张某又将该电脑出质给李某。并且没有提到该电脑应是属于王某的,李某以为该电脑为张某所有。后张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到期不履行债务,李某无权行使质权

  B.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取得质权

  C.王某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D.王某可以向李某请求返还电脑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是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电脑的质权,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B。


  6[.单选题]乙有两辆汽车,其中一辆被甲借用。甲用了之后觉得十分好用,于是向乙表示能不能卖给他。乙觉得该车已经开过两年正好想卖,遂同意甲的请求。甲乙经商量后,口头达成一致,即甲购买该车的价格是8万元,甲得于一周后付款,付款前甲可以继续使用,但所有权仍属于乙,待甲付款后所有权再转移给甲。后来,该车于甲付款前因地区发生地震被毁损。请问,以下判断错误的是:()

  A.经过简易支付,乙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该汽车毁损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

  C.该汽车灭失的风险应由甲承担,甲仍应支付8万元价款

  D.甲乙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所有权的取得问题。依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借用了乙的汽车,在借用期间,又与乙达成了买卖协议,在买卖协议生效时,乙便完成了对甲的交付义务,此种交付称为简易交付,故A选项是正确的。依据《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由于双方约定支付价款前乙保留所有权,在甲支付价款前,该汽车所有权仍属于乙,故B选项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于乙已完成了交付义务,交付后的风险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故C选项正确。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法律并未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题答案为D。


  7[.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抛弃所有权

  B.自然人死亡

  C.纳税

  D.标的物灭失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 备要素,而是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后果。选项B、C、D属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除选项A以外,所有权的出让(赠与、出卖、互易等)也属于因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


  8[.单选题]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

  A.原始取得

  B.先占取得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9[.单选题]卫某希望买下赵某的汽车,因此时汽车为胡某借用,双方于6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卫某享有向胡某要求返还车辆的权利,且赵某于6月5日通知胡某汽车已转卖卫某,让其向卫某交付汽车。6月7日,卫某与赵某办理了车辆转让登记,6月21日,胡某将汽车返还给卫某。按照物权法规定,卫某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时间为()。

  A.6月1日

  B.6月5日

  C.6月7日

  D.6月21日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动产交付。《物权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10[.单选题]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B.业主可以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行使相应的义务

  C.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的性质问题。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业主的外,属于业主共有:而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能因放弃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共有权具有从属性,对该共有部分,共有人不得单独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请求分割、不得抛弃。区分所有人对于建筑物享有区分所有权,而非共同所有权。对于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负担,依照《物权法》第80条的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以上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本文仅供参考,备考请购买正版资料,更多问题可以添加指导老师咨询,祝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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