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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九

整编:深圳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11-11 10:30:50浏览热度: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九


     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总价款50000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依约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应当返还甲公司()。

  A.5000元

  B.7500元

  C.10000元

  D.12500元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这是定金最主要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我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题中,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故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即10000元,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评注】应对定金及其定金的效力有准确的理解和掌握,特别是应注意掌握定金罚则。


  2[.单选题]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的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是()。

  A.代理权

  B.撤销权

  C.代位继承权

  D.代位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可以享有。显而易见,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进而排除选项A、B、C。


  3[.单选题]下列事实中,能够引起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是()。

  A.结婚

  B.遗赠

  C.合伙解散

  D.企业法人合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概括移转。债的概括移转,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现象。债的概括移转的类型通常有两种类型:合同承受和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本题涉及的是法人的合并。根据主体的继承性原则,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之前的债权和债务应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对此,《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故选项D正确,排除其他选项


  4[.单选题]依据我国《合同法》,下列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不限于诉讼方式

  B.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的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所以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选项C的表述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这与基本概念不符,因此选项C的表述也是错误的;选项D中“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也是与基本概念不符的,依基本概念,债权人代位行使的不应是“所有债权”,而应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到期债权”,选项D的表述同样是错误的。故只有选项B是正确的


  5[.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履行期未届满时,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甲乙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A.清偿

  B.抵销

  C.混同

  D.免除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消灭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的消灭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其中,清偿,是指债务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债务消灭的意思表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可见,选项C符合题意,因此排除了选项A、B和D。我国《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故选项C正确


  6[.单选题]下列协议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收养协议

  B.委托协议

  C.商标权转让协议

  D.肖像使用许可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财产关系方面的协议,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排除其他选项。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是()。

  A.某公司财务部主任

  B.某实验中学

  C.某建材公司

  D.某信托投资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范围。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债权人之所以接受保证,是基于对保证人代偿能力的信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10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得为保证人。由此可见,只有选项B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其他选项均不正确。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A.委托协议

  B.离婚协议

  C.收养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该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不予调整的范围,因此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

  B.保管合同

  C.租赁合同

  D.委托合同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本题中选项A、C、D中涉及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生效,无须交付标的物,因此选项A、C、D都属于诺成性合同,被排除;而保管合同是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由上,本题中选项B是正确的,其他选项是错误的


  9[.单选题]甲到乙家做客,对乙家的一幅画很感兴趣。乙表示,若甲喜欢,可以5000元卖给甲。甲不置可否。甲回家想了一夜,决定买下该画。第二天,甲便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画,但乙反悔。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属于()。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迟到的承诺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概念及构成条件。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其二,要约应向特定受要约人发出;其三,要约必须表明缔结合同的意图;其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本题中,甲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符合要约的构成条件,为要约,故选项A是正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迟到的承诺是逾期的承诺,即作出的承诺超过了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可见本题中甲第二天给乙打电话表示愿以5000元买画的行为显然不属于要约邀请,也不属于承诺和迟到的承诺。因而选项B、C、D都是不正确的


  10[.单选题]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是()。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一般保证中的抗辩权。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 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本题中选项D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选项A、B、C中的抗辩权虽然也可以由保证人援用,但不是专 属于一般保证的权利,因此,选项A、B、C都是错误的


         以上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问题可以添加我们的指导老师咨询,祝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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