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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八

整编:深圳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11-11 10:29:23浏览热度: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八


  1[.单选题]送报员误将姚某订阅的《北京晚报》投入钱某的报箱中。钱某取得该报属于()。

  A.侵权行为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分析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而且这种利益的获取非出于当事人的意思创设,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当得利可以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如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本题中,钱某取得该报,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是由于送报员的误投而获得该报,钱某获得该报既没有合同的约定,也没有法律的规定;由于钱某取得该报,而使该报的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钱某取得该报属于不当得利。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单选题]债权让与是指()。

  A.债的客体的变更

  B.债的标的的变更

  C.债的内容的变更

  D.债的主体的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可见,债权让与应属于债的主体的变更,因此,本题中选项D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保全方式的是()。

  A.代位权

  B.保证

  C.定金

  D.抵押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保全的方式。合同保全也叫债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的法律行为的制度,分为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其功能和效果是维持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的完整,以此维护债权的安全。本题中,只有选项A具有这种功能和效果,选项B、C、D都属于担保方式。因此,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


  4[.单选题]因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致使合同终止的原因称为()。

  A.债的混同

  B.债的抵销

  C.债务免除

  D.提存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消灭原因。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本题中选项A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债的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制度。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很显然,选项B、C、D均不符合题意,都是错误的。


  5[.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是()。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C.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理解记忆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A中“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选项B中“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及选项D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均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选项A、B、D不符合题意,是错误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目的是防止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选项C中“债务人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属于正常情形,而非恶意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情形,对此,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故选项C是正确的


  6[.单选题]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

  A.保证人和债务人

  B.保证人和债权人

  C.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D.债权人和债务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和债权人。本题中选项D中没有包括保证人,肯定是错误的;选项A和选项C虽然都包括了保证人,同时也包括了债务人,这是与法律的规定不符的,肯定也都是错误的。只有选项B符合法律的规定和题意,故选项B是正确的。


  7[.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协议是()。

  A.委托协议

  B.离婚协议

  C.收养协议

  D.监护协议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关该知识点的相关阐述同上题,不再重复。本题中选项B、C、D都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法》不予调整的范围,因此被排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8[.单选题]下列民事主体中,不能担任保证人的是()。

  A.某独资企业

  B.某合资企业

  C.某空军医院

  D.某合伙企业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人的范围。关于该知识点的内容同上题,不再重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以判断出选项C中的某空军医院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能为保证人,选项C符合题意,是正确的答案,进而排除其他选项


  9[.单选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一份,由丙担任保证人。甲与丙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合同中并未约定保证的方式,买卖合同履行期满,乙违约。甲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享有先诉抗辩权

  B.丙得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C.丙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D.丙应当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保证的方式。保证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会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依据我国《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与丙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所以应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主要区别之一即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由此可排除选项A。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其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均不少于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所以丙当然不得以诉讼时效或者保证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选项B和选项C都被排除,故只有选项D是正确的。


  10[.单选题]甲公司通过寄信方式向乙公司发出一要约。该要约生效时间为()。

  A.甲公司完成要约时

  B.甲公司发出要约时

  C.乙公司了解要约内容时

  D.要约到达乙公司时

  [答案]D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本题中选项D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以上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问题可以添加我们的指导老师咨询,祝大家备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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