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深圳成考网!本网站为民间交流网站,主要为广大考生提供报考指导服务,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为准。
关闭成考导航
报考指南
深圳成考网招生院校
辅导资料
当前位置: 主页 > 成考资料 > 模拟试题 > 模拟试题专升本 > 民法

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四

整编:深圳成考网 发布时间:2022-11-10 15:43:07浏览热度:

        【导语】很多同学已经开始备考2023年成人高考,本文是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大家可以参考学习。


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四


  1[.单选题]下列客体中,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一幢房屋

  B.一份买卖合同

  C.一辆汽车

  D.一台电视机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权利质权。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控制且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存在于人体之外;(2)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4)物以有体物为限。本题中,选项A、C、D都是有体物,且具有物的上述特征,可以作为物权关系的客体,故予以排除;选项B既不是物,也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所以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A.房子与门窗

  B.桌子与椅子

  C.锁与钥匙

  D.西服上衣与裤子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如果两个独立的物只有结合在一起、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使用价值,则这两个物之间具有主从关系。以其中的独立物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还是从属作用为标准,可以将其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本题中,选项A涉及的房子和门窗中,门窗属于房子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的物,所以可以排除;选项B涉及的椅子不一定从属于桌子而发挥作用,难有主次之分,所以也可以排除;选项D涉及的西服上衣和裤子都是分别有独立用途的物,无所谓哪个是协助另一个而发挥作用,相互关系中也难分主次,因此非主物和从物的关系,也应排除。故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此类题目2005年统考第9题也考过:下列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A.船和船桨,B.一套西服的上衣和裤子,C.文具盒和笔,D.球拍和球,答案选A。


  3[.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流通物的是()。

  A.矿藏

  B.水流

  C.汽车

  D.枪支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物的分类。物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为标准,可将物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其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或行政法规限制的物。如文物不得私自交易,如欲出售就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其自由流转的物。如矿藏、水流等,专 属国家所有,禁止买卖。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选项A、B、D中所涉及的物都是禁止流通物,只有选项C涉及的汽车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是不正确的


  4[.单选题]下列有关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

  B.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C.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D.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概念、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依法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而物权与债权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选项C的表述是正确的,其他选项被排除。


  5[.单选题]甲乙相邻而居。甲在乙家门口堆放闲置物品,致使乙无法正常通行。乙有权请求()。

  A.消除影响

  B.恢复名誉

  C.排除妨碍

  D.返还财产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知识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妨碍相邻方正常通行时,该相邻方可以请求排除妨碍。因此,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6[.单选题]民法上的混合是()。

  A.债的消灭原因

  B.法人的合并方式

  C.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D.合伙的成立方式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的状态。通常情况下,混合物一般应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原物价值较小的一方可以取得与原物价值相当的补偿。若原物价值相差不多,也可由各方共有。因此可见,混合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故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7[.单选题]王某在承包的荒地里挖出了一罐银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王某挖出的银元应()。

  A.归王某所有

  B.一半归王某所有

  C.如无法确定所有权人,则归国家所有

  D.归村委会所有

  [答案]C

  [解析]本题属于法条记忆理解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主要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以及添附。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中的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题事实,只有选项C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8[.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添附的是()。

  A.混合

  B.生产

  C.加工

  D.附合

  [答案]B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本题涉及的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中的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因此添附包括合、混合和加工。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可见,选项A、C、D都是添附的表现形式,应排除掉,只剩选项B是正确的


  9[.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按份共有的是()。

  A.两人合买的一辆汽车

  B.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

  C.家庭共同财产

  D.应依法定继承分割的遗产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与按份共有相对应的共有形式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依此规定,选项B、C、D都具有家庭关系,且没有特别约定的,因此应当为共同共有;只有选项A为按份共有,是正确的


  10[.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A.宅基地使用权

  B.自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答案]A

  [解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亦基于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选项A中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选项B中的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权利,自物权只有所有权这一种类型。选项C和选项D中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所以,本题中,选项A是正确的,其他选项都不正确


        以上资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问题可以添加我们的指导老师咨询,祝大家备考顺利!

本文标签:深圳成考民法2023年深圳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章节预习题四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zckw.cn

本文地址:http://www.szckw.cn/mf/17189.html

成考倒计时

立刻定制专属提升方案

  OR 点我咨询 点我关注 点我加群

已有6927人已成功提升学历

招生老师微信

微信公众号

深圳成考微信二维码

扫码添加[招生老师微信]

资深老师在线与您直接进行交流、为您解答

扫一扫上方二维码添加

学历提升方式

咨询电话

400-8077-735

在线招生老师